珠海:误向他人转账16万余元 经法院调解得以返还

日期:2017-03-10

发布:宝方

  央广网珠海3月8日消息(记者 郭翔宇 通讯员 黄蕴磊 张梦颖)手机银行对大家来说并不陌生,人们可以在任何时间、任何地点通过手机银行处理各种金融业务,节省了ATM机和银行窗口排队等候的时间。可最近珠海的张女士却因使用手机银行闹出了乌龙事,她向生意伙伴误转了16多万元,但对方却一直不予返还。近日,香洲法院对这起不当得利纠纷对当事人进行耐心细致的调解,受益人梁先生终于同意全部返还张女士全部误转的款项166674.70元及相应利息。

  张女士因与梁先生曾有生意往来而在自己手机银行存有梁先生的银行账号。2016年1月12日,她用手机银行转账给朋友时因疏忽大意,误向梁先生的银行账户转账支付了人民币166674.70元。事后,张女士立即要求梁先生返还该笔款项,梁先生一开始答应返还,但之后却以各种理由拖延不予返还。无奈之下,张女士只好向香洲法院起诉,请求梁先生立即返还不当得利款人民币166674.70元及利息(按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由2016年1月13日起算至全部返还之日止)。

  经香洲法院承办法官多次调解,原被告双方终于达成一致协议:梁先生同意向张女士返还不当得利的本金166674.7元及利息;若梁先生不按时付清全款,张女士有权就全部未还本息申请一次性全部强制执行。

  【法官释法】

  不当得利纠纷是指因没有合法根据取得利益而使他人受损失的事实产生的纠纷,即一方获得利益,他方遭受损失,获得利益与遭受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根据《民法通则》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给受损失的人。一般情况下,不当得利诉讼中“无法律上原因”的证明责任由不当得利的返还请求权人承担,即受损失的人应当举证证明受益人存在“不当得利”的事实,其诉讼请求才有可能获得法院的支持。本案中,张女士向法院提交了通过手机银行转账给梁先生的相关证据,证明其误转了16万余元给梁先生的事实,与此同时,梁先生未能证明其与张女士之间有任何合同依据或者法律关系而享有该笔款项的合法权益。因此,该款属于不当得利,梁先生应当返还张女士该不当利益。法官提醒广大市民,通过手机银行、支付宝、微信等转账交易时,务必要认真核对清楚收款方的姓名、身份、账户信息,避免一时手快发生类似误转账的乌龙事件,产生不必要的法律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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